一、為加強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及 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 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以提升補(捐)助案 件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部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點未修正。
一、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 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