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
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但行政院主
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七)督導及考核。
〔立法理由〕 一、依會計法第五十二條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三月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符合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者,屬原始憑證,為證明支付
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表單或其他可資證明書據;至於機關
基於行政管理及內部控制程序所定作業規範或法令規定,要求檢附之
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係為證明有效遵循各項規定,非屬原始憑證。
二、茲以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要求受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執行經費
之支用單據,並非用以證明機關支付事實,而係供機關管控經費執行
情形,應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條所定之原始憑證;又受補(捐)助對
象於動支補(捐)助經費時,相關支用單據之處理於各該團體會計制
度或稅捐機關法規已有規範,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項第六款須於作業
規範訂定支出憑證之處理規定,並增訂受補(捐)助對象核銷應備文
件,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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