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
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
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現行法規)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
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
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4.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