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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爐製鋼集塵灰延長貯存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制定依據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現行法規)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