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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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爐製鋼集塵灰延長貯存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制定依據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現行法規)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