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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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6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
〔立法理由〕
  一、關於消費者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事項,除應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別辦理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亦應基於統
      籌整合之立場辦理,爰於第一項增列一款為第五款,其餘款次遞增
      。
  二、由於消費型態日新月異,為避免因主管機關不明,致影響消費者之
      權益,爰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加「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權責發生
      爭議時,可經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協調,以資解決,並將
      款次遞增為第六款。
  三、第一項第六款未修正,款次遞增為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