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 北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