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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制定依據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該附屬設置之綠 能設施免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