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16608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同法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十二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
要,公告應經核准之行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八十
九年迄今,陸續依前述規定辦理公告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在案。為維護
本會主管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漁船作業秩序、安全及環境整潔,本次針對共
通性管理措施統一訂定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之行為,另個別
漁港管理措施仍維持原各港公告,不予整併,以利國人遵守,且符合實際
管理措施,爰訂定「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管理措施」(
以下簡稱本措施),其要點如下:
一、本措施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之行為。(第二點)
三、第一類漁港區域內應申請核准始得為之行為。(第三點)
四、申請從事第三點所定行為應檢附之申請書、相關文件、程序及期限。
    (第四點)
五、不予核准申請之情形。(第五點)
六、從事經核准行為應遵守事項及違規廢止原核准之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