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桃園市政府府法申字第1050115625號函修正發布第 12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調解委員之獎勵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獨任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
            部報請行政院獎勵。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獨任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
            由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市長獎:
            1.全年獨任調解成立一百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2.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者。
            3.有特殊優良事蹟,經各區調解委員會推薦者。但每區每年
              以一名為限。
      (四)區長獎:全年獨任調解成立六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十四、區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前二點規定造具前年度獎勵名冊(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提報本府審查,市長獎以下獎勵,除第十二點第
      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由本府逕予核定外,其餘由本府核定後報內政
      部備查;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由本府報請內政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