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調解委員之獎勵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獨任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
部報請行政院獎勵。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獨任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
由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市長獎:
1.全年獨任調解成立一百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2.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者。
3.有特殊優良事蹟,經各區調解委員會推薦者。但每區每年
以一名為限。
(四)區長獎:全年獨任調解成立六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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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區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前二點規定造具前年度獎勵名冊(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提報本府審查,市長獎以下獎勵,除第十二點第
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由本府逕予核定外,其餘由本府核定後報內政
部備查;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由本府報請內政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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