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高中職教育科: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國際教育及教師檢定、登記
等事項。
二、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等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及照護等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等事項。
六、社會教育科:社會教育等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等教育事項。
八、教育科技科:教育科技等事項。
九、督學室: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十、秘書室:事務、出納、文書、文教公共設施用地管理、工程發包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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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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