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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規劃設計服務費率提高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金門縣政府府工品字第 1020094195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金門縣政府府工品字第10000838844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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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金門縣政府府工品字第 1020094195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
附件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依本原則辦理者, 應依技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