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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內政部臺(九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訂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 1091362638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