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制定依據

1.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
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