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 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 公布,另配合內政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 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本辦法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及其他 相關規定予以刪除,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