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091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4條,除第9條、第10條自113年1月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10月2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64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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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內政部警政署(九三)臺內警字第0930077272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 、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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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4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九四)臺內警字第0940100463號令修 正發布第 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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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8087201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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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008724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9條、第23條第一項所列 屬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 署」及「海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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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1456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1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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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24943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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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1849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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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32942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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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091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4條,除第9條、第10條自113年1月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實施

立法總說明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自
九十一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配合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
增訂警察機關實施行政檢查之規定,及因應實務需求,縮短供外銷之槍砲
、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於出口後廠商應報請備查之期限。另配合原住民漁民
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訂定,將本辦法有關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
與魚槍之許可及相關規定予以刪除,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經許可之模擬槍廠商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
    央底火空包彈,及擊發後彈殼查驗銷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及
    第十條)
三、配合現行政府機關組織架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及第二十一條)
四、修正廠商申請許可應檢附文件及出口後報請備查之期限。(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五、警察機關檢查槍砲、彈藥與其零組件之檢查人員、檢查處所、對象、
    檢查物品範圍、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修正製造供外銷之刀械出口後廠商應報請備查之期限。(修正條文第
    二十七條)
七、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總檢查為每年至少一次。(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