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 之。
本標準係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軍人 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 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規定訂定,爰定明訂 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