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30379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7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為落實照護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定,彰顯政府對亡
故官兵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肯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
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規定,訂定「軍
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演習訓練之定義。(第二條)
三、本標準搶救災害之定義。(第三條)
四、本標準再加發撫卹金之給與基準及方式。(第四條)
五、申請再加發撫卹金同時符合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應擇一申請
    。(第五條)
六、再加發撫卹金之經費來源。(第六條)
七、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