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 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 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 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訂 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