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
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
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
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訂
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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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所稱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
目及實習科目。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技職校
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
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對教師教學科目認
定之標準(高級中等學校需配合課程綱要)、規劃之研習或研究形式
及授權範圍不同,爰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授權之研習或研究辦法,
以不同教育階段分別訂定,爰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規範對象。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科目與技術科目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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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
形式之一: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研習服務或研究
期間計算。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
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前二項合作機構或產業,不包括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形式,考量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係
為使教師持續增加實務經驗,又學校教師可獲得實務經驗之形式多元
,且考量不同產業別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之樣態有別,俾利各校規劃
教師進行之研習或研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得採累計式或連續式方式為之
;及明定各形式研習或研究期間採計方式,另教師依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所為進修、學分或學位之取得,不屬本辦法得採計之產業研習
或研究項目。
三、公私立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應無技術方面之實務經驗,爰第三項明定合
作機構或產業排除各級公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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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師應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範,屬學校
與教師均應遵循事項,考量推動研習或研究,涉及相關作業規定訂定
、教師研習或研究期程排定、研習或研究內涵規劃、合作計畫或合作
契約簽訂及教師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學校應有專責之推動單位負責推
動及規劃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事宜。
二、學校應每年盤整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及其具實務經驗情形,依
教師所需專業實務技能或研究需求,主動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
體或產業,共同規劃研習或研究,並排定全校教師研習或研究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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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定;其與合作機
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合作機構或產業得視實際需要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
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
定。
二、為順利推動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研習或研究,爰第二項明定三方得
簽訂契約書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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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
視,並作成紀錄。
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正常至合作機構或產業上班,
學校得不定期前往訪視,瞭解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情況並作成紀錄
。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至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研習或研
究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以瞭解教師對授課內容
與產業實際層面差異,進而提供其他教師參考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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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依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需求,編列預算協助教師進行研
習或研究;各學校主管機關得視年度預算編列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支應之
。
〔立法理由〕 一、明定學校應依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需求,編列預算協助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各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
補助相關經費。
二、現行已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
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等補助機制,及相關可用以協助
教師提升實務知能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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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各學校主管機關得納入專業群科評鑑
;經評鑑結果辦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 明定各學校主管機關得將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情形,納入高
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五條之專業群科評鑑,俾利要求各校依規定安排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另對經評鑑結果為績效卓著之學校,得予獎勵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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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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