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定明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
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
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
身分予以保密。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另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訂定性侵害被害人個案資料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資料之
範圍、來源、管理、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納入性侵害被
害人個案資料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資料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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