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體育場所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加強縣有體育場所之維護管理,發揮場
  地功能,以企業經營為原則委託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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