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
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
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之精神,
本法第三十七條修正提高受刑人勞作金分配之比率。關於勞作金提撥
方式,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
一均設有規定,其提撥比率均低於本法第三十七條,造成提撥比率不
一之不公平現象,合先敘明。
三、依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囚
犯的工作,應訂立公平報酬的制度。」,雖上述外役監條例及保安處
分執行法為特別法,本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惟鑑於本次監
獄行刑法係全案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原則,
並依上述聯合國所訂規則且基於憲法所訂平等保障原則,為避免有相
似勞動投入卻有勞作金分配比率差異現象產生,爰於本條規定在外役
監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及修法前,依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規定
意旨,新增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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