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後,機構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保存庫之設置及
  試運轉,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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