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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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制定依據

1.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
  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
  、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人體器官保存,包括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處理與保存,
  及以組織工程、基因工程技術對組織、細胞所為處理及其衍生物之保存
  。
  人體器官保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