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 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 、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人體器官保存,包括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處理與保存, 及以組織工程、基因工程技術對組織、細胞所為處理及其衍生物之保存 。 人體器官保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