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
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被罷免人從事反對罷
免案宣傳活動,亦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罷免案之進行,得有徵求連署,及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宣傳活動,惟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以維護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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