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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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
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
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
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
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