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 1063550181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立法總說明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自七十二年七月十
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茲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刪除「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
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等相關規定,本辦法爰有配合修正之
必要。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罷免案被罷免人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修正條文第
    二條)
三、規範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所數量,並刪除門口懸掛銜牌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列得設立罷免辦事處之處所。(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列被罷免人為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負責人。(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列罷免原住民區長、原住民區民代表時得置罷免辦事處人員。(修
    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罷免辦事人員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列被罷免人得設置罷免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並修正附式罷免辦
    事處登記書、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增列被罷免人附送備補名冊依次遞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規範罷免案之進行,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修正條文第十
    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