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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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