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制定公布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修正
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制定公布,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應實務作業,修正申請繼續加保者之應備具書件。(修正條文第四
條)
三、定明繼續加保者之保費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修正條
文第五條)
四、定明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或受益人等得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定明繼續加保者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
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辦理續保。(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配合本法施行日期,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