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0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1001708號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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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60140048號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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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4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60140160號號令修 正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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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70140182號修正發布 第3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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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296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第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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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50140134號令勞動保3字第10 50140134號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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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0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制定公布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修正
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制定公布,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應實務作業,修正申請繼續加保者之應備具書件。(修正條文第四
    條)
三、定明繼續加保者之保費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修正條
    文第五條)
四、定明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或受益人等得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定明繼續加保者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
    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辦理續保。(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配合本法施行日期,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