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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1001708號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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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60140048號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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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4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60140160號號令修 正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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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70140182號修正發布 第3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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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296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第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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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50140134號令勞動保3字第10 50140134號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7.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0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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