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98
人,瀏覽人次:
9078121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繳費義務人未依前條規定提報相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 形、查核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海洋污染防治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繳費義務人未提報資料時,得逕予核定海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