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繳費義務人未依前條規定提報相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
形、查核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海洋污染防治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繳費義務人未提報資料時,得逕予核定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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