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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本基金如有閒置資金,在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原則下,得將部分資金提供 市庫調度或提前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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