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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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