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體育場所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受託者為推展業務之需要,在不影響建築結構,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
  原則,經縣府同意後,得變更或增添設備。契約期滿不續約、解約或終
  止契約時,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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