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
  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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