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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44年11月15日國防部通甲字第17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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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0年9月10日國防部法甲字第1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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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5年1月6日國防部規成字第0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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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7年3月6日國防部金銓字第69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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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0年1月26日國防部淦湜字第027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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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3年6月29日國防部伸信字第44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2條( 原名稱:軍人自衛私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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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4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5 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 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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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56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3條、第5條、第12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及第8條之附件(中華民國10 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5條 第4款、第5款、第6款、第18條第3款、第 4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 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 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所列屬「國 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 揮部」管轄;所列屬「聯勤地區聯合保修廠」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 1日起改由「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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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35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5條、第1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