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
    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
    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修正,納入電影片之廣告片,並修正級別名稱,以及部分分
    級標準文字,以明確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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