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電影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
核准字號。
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
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
予審議分級。
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
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