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公布施行,為配合本法修
正內容及實務作業需要,並使電影分級制度及廣告宣傳品管理作業能與時
俱進,爰擬具「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九條條文、新增十
條條文、刪除一條條文,並修正辦法名稱;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十九條。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為「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
用辦法」。
二、增訂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申請審議分級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
交之文件、資料及規費。(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申請複審應附之文件、資料及規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因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申請重行審
議應附之文件、資料及規費。(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之順序及相關作業方式。(修
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開其分級審議會審議結論及理由之方式,以及應
發給分級證明之期間。(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
七、為使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級別符合社會發展現況及趨勢,並
兼顧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及保障電影業者、消費者權益,爰於分
級級別增加「輔導十五歲級」,原「輔導級」名稱則修正為「輔導十
二歲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增訂「輔導十五歲級」之分級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配合增加「輔導十五歲級」之分級級別,修正納入無渲染色情之裸露
鏡頭及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級別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
十五條)
十、增訂電影片廣告宣傳品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應遵守之規範。(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十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審議分級業務時,民間專
業團體需具備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