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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銘影二字第00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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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7年6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銘影二字第0786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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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3年4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影二字第0415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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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73A號令修正發 布第 1條;刪除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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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60521606Z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號公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 101年 5月20日變更為文化部,第8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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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203500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