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
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
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繳費義務人因故無法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時之調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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