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 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 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一、本條新增。 二、繳費義務人因故無法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時之調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