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
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所有人、使用人得向補償機關
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於請求權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立法理由〕
因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
之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受有損失者,得向補償機關申請補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