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
缺者,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
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規定。
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
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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