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未為通知者,本公司得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
收方式為之。
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委託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
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
通知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本公司之通知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之簽章應與融資融券契約書
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該委託人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者,則應通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及保管機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