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信用帳戶:
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開戶條件者。
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者。
三、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中心業務
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訂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情事之
一者。
四、與代理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或委託買賣
成交後未交付應付款券且未結案者。
五、曾經違反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所訂融資融券契約尚未結案者。
六、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七、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八、證券商內部人員,但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在此限。
信用帳戶開立後,委託人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清償
融資融券債務,並註銷信用帳戶,終止融資融券契約;委託人未為清償
者,本公司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結買賣。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人之法人
亦不得開立信用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信用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
定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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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融券,如因市價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規定限額時,本公
司得在當日最高漲幅範圍內增加。但融券賣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
本公司得在當日最高成交價範圍內予以融券。
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規定融券限額時,委託人
信用帳戶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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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期繳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者,即為違
約,代理證券商應即準用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
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依據證券商之申報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委託人有前項違約情事,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證券商至遲應於次
一營業日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理方式予以了結,並註銷其信用帳戶
;如無餘額應予註銷。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第一項違約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依證券
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之五規
定辦理外,應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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