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
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
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
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定之。
法院應將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附件一),層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
,亦同。
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勞動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性別、現職
及組別,並隨時更新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