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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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現行法規)
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
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2. 勞動事件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現行法規)
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
法院遴聘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
三分之一。
關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
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勞動調解委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