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
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審判長裁定之。
〔立法理由〕
參考法庭旁聽規則第十條規定,明定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若違反本
辦法,例如有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於開庭時仍強行進入,或第七條第三款擅
自夾帶可能影響審判進行之標語而未經查驗等情形,得由在法庭執行職務
人員先行處理;惟如有疑義無法自行判斷者,則應報請審判長裁定之,俾
於開庭前先行排除可能影響法庭進行之各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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