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憲
法法庭之旁聽、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因應
公開法庭制度,就旁聽事項予以規範以維持法庭秩序即有必要,爰依上開
法律之授權,擬具「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
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例外不許旁聽者外,均許旁聽。(第二條)
三、法庭旁聽席位之分配。(第三條)
四、憲法法庭旁聽證之核發及查驗等程序事項。(第四條)
五、關於憲法法庭旁聽證之程序細節事項,依憲法法庭公告辦理。(第五
條)
六、旁聽人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庭執行職務人員之指示。(第六條)
七、禁止旁聽之情形。(第七條)
八、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禁止之行為。(第八條)
九、在庭之人應起立之情形。(第九條)
十、明定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就妨害法庭秩序之旁聽人行使訴訟指揮
權。(第十條)
十一、旁聽人或其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處理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憲法法庭其他程序亦有開放旁聽之可能,其旁聽程序得準用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