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增訂第一項及第三項;原條文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本辦法歷次修正沿革情形更為明確並齊一體例,爰增訂第一項。
另為配合本法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係由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另定之,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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